違規代理上訴失敗罰則加重
來源: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地監局昨日作紀律研訊,一名美聯代理於兩年前,因處理一宗二手買賣時,涉及失實陳述,而被罰款及停牌,但由於不服判決,並作上訴,目前罰款由原先的5萬,追加至10萬,並停牌達28個星期。 美聯一名馬姓代理,據消息人士指,事件發生於16年時,因處理一宗二手買賣,但涉及向買家失實陳述,同年被地監局裁定違規,並被罰款6000元及停牌2星期,該名代理其後以書面方式向局方承認指控及同意案情。 惟事隔一個月後,卻改判罰款1萬及停牌1個月,其後亦承認指控及同意案情;但稍候局方再改判罰款5萬及停牌2個月,代理不服作出上訴,最終被判敗訴,並罰款10萬及停牌達28個星期。 美聯住宅部行政總裁布少明表示,局方沒有理由不斷改變刑罰,直指是次判決過重,集團會從不同角度研究是次判決,以協助該同事,並重申即使涉案人不是該行代理,仍覺得地監局做法荒謬。 據監管局發言人稱,局方不宜評論個別個案,但每宗個案的判罰皆由紀律委員會視乎案情、求情理由及持牌人的違規紀錄等多項因素而決定,倘若同一個案中涉及多於一個指稱,紀律委員會在考慮相應及整體處分時,有可能會參考整體罰則的原則而作出判決,以反映該個案的獨特情況,此外,根據該局的上訴機制,涉案人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由於每宗個案的判罰皆由紀律委員會視乎案情、求情理由及持牌人的違規紀錄等多項因素而決定,倘若同一個案中涉及多於一個指稱,紀律委員會在考慮相應及整體處分時,有可能會參考整體罰則的原則而作出判決,以反映該個案的獨特情況。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持牌人可透過書面方式向運房局局長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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