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地監局公布,有7位代理因不被認為是《地產代理條例》第21所指的持牌的適當人選,而被撤銷牌照(即釘牌),而據現行地產代理條例中,在決定任何人是否屬持有代理牌照的適當人選時,須顧及以下部分情況,包括該人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精神紊亂的人或該條所指的病人,或是該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而該公司當其時根據本條例喪失持有牌照的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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