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2016年11月4日宣佈,將修訂《印花稅條例》,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待相關法例通過,任何 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 從價印花稅」。

現行條例下的例外/豁免情況,均會繼續沿用。因此,如取得有關物業的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仍適用。現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其唯一住宅物業而設的退款機制亦會保留。
非住宅物業交易將不受影響。